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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三定”规定公布
青岛海洋发展网
2013-07-10 00:00

       7月9日,中国政府网公布了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海洋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按照《规定》,国家海洋局将加强海洋综合管理、生态环境保护,加强海上维权执法,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统一指挥中国海警队伍,维护海洋秩序和海洋权益。

 

         加强海洋管理、海上维权


    根据《规定》,国家海洋局是副部级单位,为国土资源部管理的国家局。

  《规定》明确,国家海洋局取消了专项海洋环境预报服务资格认定、海洋倾倒废弃物检验单位资质认定、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溢油应急计划审批、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开展参观、旅游活动审批、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核等职责,并将省内县际海域界线勘定职责下放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规定》同时强调,国家海洋局将加强海洋综合管理、生态环境保护和科技创新制度机制建设,推动完善海洋事务统筹规划和综合协调机制,促进海洋事业发展。加强海上维权执法,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统一指挥中国海警队伍,规范执法行为,优化执法流程,提高海洋维权执法能力,维护海洋秩序和海洋权益。

 

         明确主要职责


  《规定》明确了国家海洋局的主要职责,包括负责起草内海、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及其他海域涉及海域使用等法律法规,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海洋功能区划,拟订海岛保护及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开展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拟订海洋观测预报和海洋灾害警报制度并监督实施,参与重大海洋灾害应急处置,开展海洋领域国际交流与合作等。

  《规定》指出,国家海洋局负责组织拟订海洋维权执法的制度和措施,制定执法规范和流程。在我国管辖海域实施维权执法活动。管护海上边界,防范打击海上走私、偷渡、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国家海上安全和治安秩序,负责海上重要目标的安全警卫,处置海上突发事件。负责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外侧和特定渔业资源渔场的渔业执法检查并组织调查处理渔业生产纠纷。负责海域使用、海岛保护及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海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海底电缆管道铺设、海洋调查测量以及涉外海洋科学研究活动等的执法检查。指导协调地方海上执法工作。参与海上应急救援,依法组织或参与调查处理海上渔业生产安全事故,按规定权限调查处理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等。

  《规定》还明确了国家海洋局要承担国家海洋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根据《规定》,国家海洋局内设11个机构。其中包括海警司(海警司令部、中国海警指挥中心),负责组织起草海洋维权执法的制度和措施,拟订执法规范和流程,承担统一指挥调度海警队伍开展海上维权执法活动具体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海警业务建设规划、计划,组织开展海警队伍业务训练等工作。国家海洋局机关人员编制为372名。

 

        理顺与其他部门职责分工


  《规定》指出,设置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东海分局、南海分局,履行所辖海域海洋监督管理和维权执法职责,对外以中国海警北海分局、东海分局、南海分局名义开展海上维权执法。3个海区分局在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置11个海警总队及其支队。中国海警局可以直接指挥海警总队开展海上维权执法。

  《规定》明确,国家海洋局以中国海警局名义开展海上维权执法,接受公安部业务指导。

  该规定同时理顺了国家海洋局与国土资源部、农业部、海关总署、交通运输部以及环境保护部的有关职责分工。其中规定,国家海洋局参与拟订海洋渔业政策、规划和标准,参与双边渔业谈判和履约工作,根据双边渔业协定对共管水域组织实施渔业执法检查,组织和协调与有关国家和地区对口渔业执法机构的海上联合执法检查。

  海关与中国海警建立情报交换共享机制,海关缉私部门发现的涉及海上走私情报应及时提供给中国海警,中国海警开展海上查缉并反馈查缉情况,按照管辖权限办理案件移交。交通运输部与国家海洋局共同建立海上执法、污染防治等方面的协调配合机制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部与国家海洋局建立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数据共享机制,相互向对方提供海洋生态环境管理和环境监测等方面的数据,并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联合执法检查,对沿海地区各级政府和各涉海部门落实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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