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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岛市鼓励海洋伏季休渔违法违规举报和实施奖励办法》的通知
青岛海洋发展网
2022-04-29 23:06

关于印发《青岛市鼓励海洋伏季休渔违法违规举报和实施奖励办法》的通知

登记号:QDCR-2022-0190004     文号:青海规〔2022〕4号

沿海各区、市渔业主管部门,局有关处室、单位:

为维护海洋伏季休渔管理秩序,我局制定了《青岛市鼓励海洋伏季休渔违法违规举报和实施奖励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青岛市海洋发展局

2022年4月29日

青岛市鼓励海洋伏季休渔违法违规举报和实施奖励办法

为切实维护我市海洋伏季休渔管理秩序,提高休渔期渔船偷捕案件查办效率,鼓励群众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渔船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鼓励举报内容

在我市辖区内由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举报的,休渔期涉渔违法违规案件或渔业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内容主要包括:

(一)违反伏季休渔规定捕捞行为;

(二)制造、销售、使用禁用渔具行为;

(三)“三无”船舶从事渔业生产活动行为;

(四)向渔船非法提供油、冰等渔需物资行为;

(五)渔业行政执法等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二、举报奖励条件

(一)举报人因举报休渔期涉渔违法违规行为,获得案件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举报的案件发生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有明确实名举报人和具体的被举报方;

2.举报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各级渔业执法机构掌握;

3.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两个及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4.举报案件符合纳入举报奖励的认定标准;

5.举报线索应当真实详细有价值,有助于案件查处。

(二)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1.举报人无法证实其真实身份的;

2.举报内容含糊不清、缺乏事实依据的;

3.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与涉渔违法案件无关的;

4.有关渔政执法机构已经发现或正在查处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奖励的其他情形。

三、举报的受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涉及休渔期违规偷捕等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由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支队受理。举报电话:0532-58897025(24小时),举报邮箱:qdhyjzdbgs@qd.shandong.cn,举报地址:青岛市西海岸新区九龙山路1599号。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支队应定期通报奖励执行情况。其中,渔业行政执法等人员涉嫌参与伏休相关违规违纪问题的,由市海洋发展局机关纪委依程序规定受理并调查处理,工作日举报电话:0532-85890697。

接报部门应当对所有举报方式,按照规定格式形成文字接报受理记录。

四、奖励方式及标准

对符合举报奖励条件的举报人,根据案件规模、影响程度等实际情况奖励举报人。

对举报违反伏季休渔管理规定或者使用禁用渔具从事非法捕捞经查证属实的,按照实际案值的10%奖励举报人,奖励最高不超过1万元;

对举报 “三无”船舶从事渔业生产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

对举报向渔船非法提供油、冰等渔需物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

纳入举报奖励案件由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支队查证处理后提出申请,报市海洋发展局审核批准。

五、举报奖金领取方式

举报奖励在案件结案、罚没款上缴国库后实施。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支队在结案之日起10日内对查处的事实、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初步认定,填写《青岛市伏季休渔举报奖励结案审批表》,提出奖励意见,报市海洋发展局统一审核批准后,于10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

举报人须在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凭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到案件查处部门申领奖金;委托他人代领的,需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逾期未申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六、法律责任

(一)举报应采取实名,并提供举报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等,举报人对所举报事项的真实性负责,恶意举报、欺诈举报、串通举报等不正当举报行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二)受理举报单位应对举报人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严格执行相关保密制度,按照国家保密规定管理举报材料和记录。公开或泄露举报人姓名、电话、举报情况等信息给被举报人和其他无关人员,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三)各有关渔业行政执法机构要建立举报受理、移交、查处、奖励等具体工作措施,细化内部工作流程,对接收的举报信息要及时登记,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工作,出现“不作为”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举报人员打击报复。对泄露举报人信息、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举报人可向同级纪检监察部门投诉举报;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刑事责任。

对市本级查处的违规案件由青岛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支队受理并负责兑现奖励资金。沿海各相关区市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研究制定相应奖励办法。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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