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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海洋发展局 青岛市财政局印发《关于贯彻落实青岛市支持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15条政策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岛海洋发展网
2022-07-27 19:08

青岛市海洋发展局 青岛市财政局印发《关于贯彻落实青岛市支持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15条政策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市)海洋经济主管部门、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支持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15条政策的通知》(青政办字〔2022〕5号)有关要求,为促进全市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助力引领型现代海洋城市建设,市海洋发展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了《关于贯彻落实青岛市支持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15条政策的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海洋发展局 青岛市财政局

2022年6月20日

全文如下

关于贯彻落实青岛市支持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15条政策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青岛市支持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15条政策》(青政办字〔2022〕5号)要求,促进全市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助力引领型现代海洋城市建设,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简便操作、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政策范围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青岛市支持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15条政策》中新增政策条款的奖励申报、评审、核准、验收、资金拨付等工作,具体包含以下政策条款:

(一)第一条第一款,鼓励发展水产种业;

(二)第一条第二款,鼓励建设远洋渔业基地;

(三)第一条第三款,推进深远海养殖装备发展;

(四)第一条第四款,鼓励省级以上海洋牧场示范区建设观测网;

(五)第二条,推动航运服务产业发展;

(六)第三条第一款,鼓励引进高端船舶海工设计机构;

(七)第三条第二款,鼓励通过国际船级社协会产品认证;

(八)第三条第四款,推进海洋装备制造高端化发展;

(九)第十条第二款,支持海洋领域海洋创新中心建设;

(十)第十一条,实施海洋产业倍增计划;

(十一)第十二条第二款,开展高成长性海洋企业评选活动。

第四条 其他政策条款由相关责任部门按现行政策实施细则或具体专项实施细则(管理办法)予以兑现。

第三章  申报要件和奖补标准

各项政策具体申报条件、奖励(补助)标准、申报材料如下:

第五条 对承担保种任务的水产类种质资源库(场、原种场),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保种单位的,每年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40万元、30万元的补助。

(一)申报条件

1.在青岛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水产苗种企业,持有合法有效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件;

2.具有国家级水产原种场、省级水产原种场称号,或经青岛市渔业主管部门认定为市级水产类保种单位;

3.场区水域滩涂或土地权属明确;

4.核心亲本保种规模达标,鱼类1000尾以上,虾蟹类2000只以上,贝类3000枚以上,藻类100株系备份以上,其他1000单位以上;

5.近三年(含申报年度)不存在使用假劣兽药、禁止使用药物及化合物、停用兽药、人用药、原料药和农药等违法行为,不存在使用禁用的、无产品标签等信息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违法行为。

(二)奖励(补助)标准

按照申报年度保种工作实际产生费用给予补贴,包括亲本保存用水、用电、饲料、人工、设施设备购置费用。经专家评审认定后,对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保种单位,补助金额分别不超过50万元、40万元和3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水产保种补助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水域滩涂养殖证、不动产权证书等可证明其场区承包经营权、使用权的其他权证或规范合同复印件;

3.省级以上水产原种场或市级水产类保种单位证明材料;

4.种群来源、系谱、保种工作、选育记录等有关材料;

5.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核心保种规模证明材料;

6.近三年(含申报年度)水产苗种产地检疫证明、水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7.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保种工作的财务专项审计报告,申报年度用水、用电、购买饲料、设施设备等购置发票;

8.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9.无失信行为相关证明材料;

10.需要提报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 对主导或自主选育的水产新品种(配套系)通过国家审定的我市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一)申报条件

1.在青岛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水产苗种企业,持有合法有效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件;

2.自2022年1月1日后获得全国水产原良种审定委员会授予的水产新品种证书,且在完成单位中位列企业第一顺位;

3.近三年(含申报年度)不存在使用假劣兽药、禁止使用药物及化合物、停用兽药、人用药、原料药和农药等违法行为,不存在使用禁用的、无产品标签等信息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违法行为。

(二)奖励(补助)标准

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水产新品种奖励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3.全国水产原良种审定委员会授予的水产新品种证书复印件;

4.育种相关合作协议及能力证明;

5.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6.无失信行为相关证明材料;

7.需要提报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 对新认定为国家级水产良种场的我市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一)申报条件

1.在青岛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水产苗种企业,持有合法有效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件;

2.2022年1月1日后获得国家级水产良种场称号;

3.场区水域滩涂或土地权属明确;

4.近三年(含申报年度)不存在使用假劣兽药、禁止使用药物及化合物、停用兽药、人用药、原料药和农药等违法行为,不存在使用禁用的、无产品标签等信息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违法行为。

(二)奖励(补助)标准

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国家级水产良种场奖励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水域滩涂养殖证、不动产权证书等可证明其场区承包经营权、使用权的其他权证或规范合同复印件;

3.农业农村部认定国家级水产良种场的正式通知;

4.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5.无失信行为相关证明材料;

6.需要提报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 对我市在全国种业细分领域排前3名或经中国种业领域协会信用评价3A级及以上,具有育种原创性技术和自主研发能力,连续2年年销售额超过1亿元的领军型现代种业企业,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一)申报条件

1.在青岛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水产苗种企业,持有合法有效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件;

2.在全国种业细分领域排前3名或经中国种业领域协会信用评价3A级及以上,具有育种原创性技术和自主研发能力,连续2年年销售额超过1亿元;

3.场区水域滩涂或土地权属明确;

4.近三年(含申报年度)不存在使用假劣兽药、禁止使用药物及化合物、停用兽药、人用药、原料药和农药等违法行为,不存在使用禁用的、无产品标签等信息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违法行为。

(二)奖励(补助)标准

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领军型现代种业企业奖励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水域滩涂养殖证、不动产权证书等可证明其场区承包经营权、使用权的其他权证或规范合同复印件;

3.全国种业细分领域排前3名或经中国种业领域协会信用评价3A级及以上的证明材料;

4.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年度前连续2年财务审计报告;

5.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6.无失信行为相关证明材料;

7.需要提报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九条 对我市企业建设并经国家批准的远洋渔业基地,在中央财政给予奖补的基础上,再给予每个最高3000万元补助。

(一)申报条件

1.在青岛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远洋渔业企业;

2.政策期内获评农业农村部授予的远洋渔业基地称号;

3.申报时已获得中央财政奖补资金。

(二)奖励(补助)标准

项目建成后,按中央财政实际奖补资金给予等额补助,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农业农村部批复的远洋渔业基地项目实施方案;

2.建设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

3.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远洋渔业基地称号证明材料、农业农村部资金补助发放证明;

5.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6.无失信行为相关证明材料;

7.需要提报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 对我市企业投资并在青岛建设的桁架类大型养殖装备(包围水体5万立方米以上),按照不超过总造价30% 的标准给予补助,并视不同规模设置相应的补助上限(同国家标准),最高补助1000万元。对我市企业投资并在本市建设的大型养殖工船(载重5000吨以上),按照不超过总造价15%的标准给予补助,最高补助1500万元。

(一)申报条件

1.在青岛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项目为我市企业投资并在青岛建设的新建项目,在2022年1月24日后签署建造合同并开工建设。

(二)奖励(补助)标准

桁架类大型养殖装备(包围水体5万立方米以上),按照不超过总造价30%的标准给予补助,其中,5万立方米≤包围水体<6万立方米的,最高补助600万元;6万立方米≤包围水体<7万立方米的,最高补助700万元;7万立方米≤包围水体<8万立方米的,最高补助800万元;8万立方米≤包围水体<9万立方米的,最高补助900万元;包围水体≥9万立方米的,最高补助1000万元。大型养殖工船(载重5000吨以上)按照不超过总造价15%的标准给予补助,最高补助1500万元。

项目采取“建补结合”方式,开工建设后拨付补助资金总额的50%,竣工验收后拨付剩余50%补助资金。

(三)申报材料

项目首期资金申请时,需提供:

1.资金申请报告;

2.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项目实施方案;

4.项目开工建设证明材料等(如合同、发票、银行汇款凭证等)。

竣工验收后资金申请时需提供:

1.资金申请报告;

2.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项目实施方案;

4.招投标文件;

5.项目竣工验收报告、验收专家意见;

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专项审计报告;

7.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8.无失信行为相关证明材料;

9.需要提报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对我市省级以上海洋牧场示范区建设观测网、陆上监控室的,按照建设费用的6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100万元。

(一)申报条件

1.在青岛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已获得省级以上海洋牧场示范区称号;

2.项目应在政策期内签署建造合同、开工建设,并通过区(市)海洋经济主管部门组织的竣工验收。

(二)奖励(补助)标准

项目采取“先建后补”形式,按照建设费用的6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10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省级以上海洋牧场示范区证明文件;

4.招投标文件;

5.项目竣工验收报告、验收专家意见;

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专项审计报告;

7.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8.无失信行为相关证明材料;

9.需要提报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推动航运服务产业发展。对我市新引进的航运服务企业,实缴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的,按实际到账资金的1%给予奖励,最高奖励500万元,申请奖励的企业应成立满1年,奖励资金不超过企业上年度地方贡献总额。对我市新引进的与航运相关的各类协会组织、研究院所机构、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认证机构等航运功能性机构,实缴注册资本达到500万元、300万元和100万元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申请奖励的机构应成立满1年,奖励资金不超过机构上年度地方贡献总额。

(一)申报条件

1.2022年1月24日后青岛市域外法人或自然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并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航运服务企业,注册资金实缴5000万元及以上,实行现代企业制度,具有健全的财务与管理制度,依法诚信经营;

2.2022年1月24日后青岛市域外法人或自然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并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航运功能性机构,实缴注册资本达到100万元及以上,具有健全的财务与管理制度,依法诚信运营;

3.申报航运服务企业政策,需是从事海上运输经营活动以及与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的企业,业务范围包括海上旅客运输、远洋货物运输、沿海货物运输、水(海)上运输辅助活动、其他水(海)上运输辅助活动、多式联运(与海上运输相关)、运输代理业(与海上运输相关)、装卸搬运和仓储业(与海上运输有关)等;

4.申报航运功能性机构政策,需是与航运相关的各类协会组织、研究院所机构、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认证机构等。

(二)奖励(补助)标准

对我市新引进的航运服务企业,实缴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的,按实际到账资金的1%给予奖励,最高奖励500万元,申请奖励的企业应成立满1年,奖励资金不超过企业上年度地方贡献总额。对我市新引进的与航运相关的各类协会组织、研究院所机构、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认证机构等航运功能性机构,实缴注册资本达到500万元、300万元和100万元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申请奖励的机构应成立满1年,奖励资金不超过机构上年度地方贡献总额。

(三)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正式公文);

2.青岛市推动航运服务产业发展奖励申请表;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从事航运相关业务许可证照;非企业法人登记证明;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企业申报年度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5.经税务部门盖章确认的上一年度税收完税证明;

6.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7.无失信行为相关证明材料;

8.需要提报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对我市新引进的高端船舶海工设计机构,自注册运营年度起3年内,根据地方贡献情况分档给予奖励。

(一)申报条件

1.2022年1月24日后青岛市域外法人或自然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并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申报单位具有高端船舶、高端海工装备及其配套产品设计能力。

3.申请奖励的企业应成立满1年。

(二)奖励(补助)标准

根据从2022年1月24日起新引进我市的高端船舶海工设计机构的地方贡献情况,实缴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的,按实际到账资金的1%给予奖励,奖励资金不超过企业上年度实际地方贡献总额。

(三)申报材料

1.新引进的高端船舶海工设计机构项目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申报机构简介(含机构基本情况介绍、技术专利情况、设计能力、典型案例、人才团队情况等内容);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企业申报年度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5.经税务部门盖章确认的上一年度税收完税证明;

6.无失信行为相关证明材料;

7.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8.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对通过国际船级社协会会员单位认证的我市船舶海工配套产品,按照企业首次认证费用的5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50万元。

(一)申报条件

1.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并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2022年1月24日后,企业产品首次通过美国船级社(ABS)、法国船级社(BV)、中国船级社(CCS)、挪威船级社与德国劳氏船级社(DNV—GL)、韩国船级社(KR)、英国劳氏船级社(LR)、日本海事协会(NK)、意大利船级社(RINA)、波兰船级社(PRS)、俄罗斯船级社(RS)、印度船级社(IRS)、克罗地亚船级社(CRS)等国际船级社协会会员单位认证并获得认证证书。

(二)奖励(补助)标准

对首次通过国际船级社协会会员单位认证的我市船舶海工配套产品,按照企业认证费用的5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50万元,同一产品通过不同国际船级社协会会员单位认证不可重复申请奖励。

(三)申报材料

1.产品船级社认证项目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申报企业简介(含产品船级社认证情况介绍);

4.2021年1月24日后获得的船级社认证证书复印件;

5.首次船级社认证费用证明材料(报价单、合同、发票、汇款底单等复印件);

6.无失信行为相关证明材料;

7.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对在我市新建造的深海油气开发装备及其核心工艺装置、高技术船舶(液化天然气运输船舶、大型豪华邮轮),按照竣工结算金额的0.5%给予建造企业奖励,单个项目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额度不超过项目实际地方贡献。

(一)申报条件

1.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并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申报主体需是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发展方向的海洋船舶与海工装备相关企业;

2.项目建设奖补资金按照“先建后补”的原则,产品需在2022年1月24日后签署建造合同并开工建设,在申报日前取得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

3.申请新建造产品奖励需符合以下范围:深海油气开发装备(主要包括:深海钻井平台、深海生产平台、深海生产储存装置、海上浮式生产设施、浮式液化天然气装置、浮式存储再气化装置、深水导管架等)及其核心工艺装置、高技术船舶(液化天然气运输船舶、大型豪华邮轮)。

(二)奖励(补助)标准

对在我市新建造的深海油气开发装备及其核心工艺装置、高技术船舶(液化天然气运输船舶、大型豪华邮轮),按照竣工结算金额的0.5%给予建造企业奖励,单个项目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额度不超过项目实际地方贡献。

(三)申报材料

1.新建高端船舶海工(配套)项目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申报项目及项目投资企业简介;

4.订单合同、结算发票、交付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含项目竣工日期、竣工结算金额、项目实际地方贡献情况说明等);

6.无失信行为相关证明材料;

7.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对我市船舶海工装备和海洋探测、观测、监测装备的关键核心配套设备新建项目,设备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按照设备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1000万元。

(一)申报条件

1.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并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项目资金主要由企业通过自筹、吸引社会资本以及银行贷款的方式解决,原则上为非政府资金投入的项目;

3.申报主体需是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发展方向的海洋船舶与海工装备相关企业;

4.项目建设奖补资金按照“先建后补”的原则,新建项目应在2022年1月24日后开工建设并在项目申报时已竣工投产;

5.申请新建项目奖励需符合以下范围:船舶海工装备和海洋探测、观测、监测装备的关键核心配套设备新建项目,且设备投资需3000万元以上。

(二)奖励(补助)标准

对我市船舶海工装备和海洋探测、观测、监测装备的关键核心配套设备新建项目,设备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按照设备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100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新建高端船舶海工(配套)项目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申报项目及项目投资企业简介;

4.项目建设有关批准证明文件:需要政府审批备案的建设项目,提供项目立项批复或备案文件、项目可行性报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履行开工手续复印件;不需要审批或备案及无法提供其他材料的建设项目,提供专业管理机构备案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或由申报企业出具说明材料;

5.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结算报告等复印件;

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专项审计报告(含项目竣工投产日期、设备投资总额及明细表);

7.设备投资额有关证明材料,包括设备投资明细表、购置合同、增值税发票和付款凭证等的复印件,其中进口设备需提供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或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8.无失信行为相关证明材料;

9.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支持涉海科技成果转化及协同创新平台建设。

对我市首次获评省级现代海洋产业技术创新中心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我市省级海洋工程技术协同创新中心首次获得“优秀”考核等次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

(一)申报条件

政策期内被山东省海洋局认定为山东省现代海洋产业技术创新中心的涉海企业;政策期内通过山东省海洋局评估,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山东省海洋工程技术协同创新中心的牵头单位。

(二)奖励(补助)标准

一次性奖励50万元。

被认定为山东省现代海洋产业技术创新中心的涉海企业,同时又作为山东省海洋工程技术协同创新中心牵头单位被评估为优秀的,仅享受一次奖励。政策期内,多次被评估为优秀的山东省海洋工程技术协同创新中心牵头单位,仅享受一次奖励。

政策期内,被取消或放弃山东省现代海洋产业技术创新中心资格的单位,需全额退回一次性奖励资金。

(三)申报材料

免申即享,获奖资格以山东省海洋局有关通知确定。 

第十八条 实施海洋产业倍增计划。

对我市年海洋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的涉海企业(现代渔业、海洋先进制造业、海洋生产性服务业)3年内实现海洋营收倍增的,给予企业经营者奖励。奖励额度为企业实现倍增期间,海洋营业收入产生的年实际地方贡献最高增长额度的20%。

(一)申报条件

1.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并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纳入我市现代渔业、海洋先进制造业、海洋生产性服务业统计范围的企业;

3.申报周期起始年度的海洋营业收入已达到1亿元;

4.企业在政策有效期内海洋营业收入实现翻倍。

(二)奖励(补助)标准

奖励对象为企业经营者(企业主要负责人或经营团队),奖励额度为企业实现倍增期间,海洋营业收入产生的年实际地方贡献最高增长额度的20%。

(三)申报材料

1.海洋产业倍增计划项目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申报企业简介;

4.经税务部门盖章确认的上一年度税收完税证明;

5.企业实现倍增期间,每年度海洋营业收入数额,倍增海洋营业收入数额(包括海洋营业收入汇总明细表、业务合同和结算发票等复印件);

7.企业实现倍增期间,每年度在青岛市域范围实际缴纳净入库的海洋营业收入形成的财政贡献情况的说明材料;

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含海洋营业收入情况,需证明每年度海洋营业收入数额、每年度海洋营业收入产生实际地方贡献数额);

8.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9.无失信行为相关证明材料;

10.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高成长性海洋企业评选。

开展高成长性海洋企业评选活动,对认定为本市高成长性海洋企业20强的,综合评定其年度新增地方贡献情况,给予最多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同一企业3年内不重复补助)。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在青岛市注册登记满三年,法人治理机制健全、管理规范、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信用记录;

2.产业方向:属于海洋渔业、海洋水产品加工业、海洋船舶工业、海洋工程装备制造业、海洋药物和生物制品业、海洋电力业、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业、海洋交通运输业、海洋旅游业、海洋技术服务、海洋信息服务、涉海设备制造、涉海材料制造、涉海经营服务等为主业的涉海企业。

(二)奖励(补助)标准

市海洋发展局根据区市推荐企业情况,建立“青岛市高成长性海洋企业培育库”,培育库原则上每年动态更新。市海洋发展局组织评选小组对培育库中企业进行评分,每年评选出20家企业(在库同一企业3年内不重复评选)。市级高成长性海洋企业每年评审一次,对认定为本市高成长性海洋企业20强的,根据上一年度新增地方贡献情况,给予最多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三)申报材料

1.青岛市高成长性海洋企业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申报企业简介;

4.企业完税证明确认表;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决算审计报告(需体现海洋营业收入情况);

6.高成长性海洋企业自评表及证明材料;

7.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8.无失信行为相关证明材料;

9.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二十条 奖补申请

(一)市海洋发展局每年下发申报通知或申报指南,明确具体申报事项。

(二)符合条件的企业自主向所在区(市)海洋经济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按顺序胶印成册并加盖公章(一式五份)。其中,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的企业申报第五条至第十一条政策,直接向市海洋发展局提出申请。

第二十一条 区市审核。各区(市)海洋经济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拟奖补金额,出具审核报告并报市海洋发展局复核。其中,第十二条需各区(市)海洋经济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交通运输部门进行审核。

第二十二条 市级复核。市海洋发展局对区(市)海洋经济主管部门提报的项目申报材料、审核报告等进行复核,并将结果在市海洋发展局网站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其中,第十二条由市海洋发展局会同同级交通运输部门对提报的初审材料进行复核。

第二十三条 兑付资金。公示无异议后,市海洋发展局、市财政局统筹安排,并通过区(市)海洋经济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兑付财政奖补资金。采取“建补结合”方式的项目,需在兑付资金前签订资金使用协议,明确项目建设内容、投资、绩效目标,约定权利义务等内容,项目未能按协议完成的,将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

第二十四条 市级备案。各区(市)海洋经济主管部门分别将已兑付奖补的项目汇总表,报市海洋发展局备案。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申报主体应配合做好现场核查工作,按要求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自觉配合接受监督检查。申报主体不得有违反法律、法规及环保政策、土地政策等相关政策行为,不得存在安全生产问题以及失信行为,对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等严重失信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市财政局、市海洋发展局、区(市)海洋经济主管部门、相关功能区按年度进行绩效评价。区(市)海洋经济主管部门、财政局应按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发放,各级财政部门、海洋经济主管部门要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套取资金和其他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规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所述“设备投资”包括生产设备(不含生产软件)、生产辅助设备、检测设备等投资,二手设备不予补助。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所述“营业收入”是指企业税款所属期为上一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的营业收入;本实施细则所述“地方贡献”是指企业在享受各类减免政策后,在青岛区市两级税务系统实际缴纳的税收额。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所述“申报材料”是指申报政策扶持提供的基本材料,政策主管部门可在申报指南或通知中要求提供其他必要的具体申报材料。未注明复印件的“申报材料”均需提供原件,注明复印件的需审核原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所述“区(市)海洋经济主管部门”中,第五到十一条指各区(市)渔业主管部门,即西海岸新区、即墨区、城阳区海洋发展局,崂山区、胶州市、莱西市农业农村局,平度市水利水产局;第十二到十九条指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发展和改革局,西海岸新区、即墨区、城阳区海洋发展局。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下”不含本级,“以上”、“达到”、“不超过”均含本级。 

第三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当妥善保存申报档案材料和项目有关基础材料,按照相关规定自觉配合市海洋发展局等部门组织的绩效评价及财政资金审计等工作。获得奖补的涉税支出由被奖补方承担。本政策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重大政策变化,则作相应调整,如与国家、省、市的政策有重大冲突的,以国家、省、市的政策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海洋发展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7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实施细则中第九至十九条按照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支持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15条政策的通知》有效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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