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荣成市海域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明确了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海域使用权的最高期限根据用途分为不同的标准,其中最长为50年。
该《办法》的出台,是为了进一步加强海域使用管理,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及其经济利益、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海域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施行后,凡在荣成市所辖范围内持续使用特定海域从事排他性用海活动3个月以上,以及对海域使用监督管理的,均须遵守该《办法》。
根据《办法》规定,海域使用权可以通过申请方式取得,也可以通过招标或者拍卖的方式取得。单位和个人需要使用海域的,应当依法向市海洋与渔业局提出申请,其中盐田、鱼池、半封闭式港池等围海型项目以及海上人工构造物用海不满10公顷的和增殖、养殖、浴场等开放型项目用海不满200公顷的,均须由市政府审批,其他项目用海则由上级政府审批。对于不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海域使用规划等情况的海域使用申请不予批准。
《办法》中明确了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海域使用权除公益事业和重点建设项目用海依法申请取得外,其他用海项目在同一海域有两个以上使用申请人的,将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海域使用权人。海域使用权的取得、变更或者终止,均须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登记,由市海洋与渔业局自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公告。
海域使用权最高期限根据用途分为不同的标准,其中通过申请方式取得的用于增殖、养殖的海域使用最高期限为10年,港口、修造船厂等建设工程海域使用最高期限为50年。
此外,海域使用权人必须依照《山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按时缴纳海域使用金。荣成市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按国家海域第三等别执行,其中填海项目用海的海域使用金须一次性缴纳,最高为每公顷120万元,其余用海项目的海域使用金按年度缴纳,最低为盐业用海每年每公顷缴纳120元,最高为人工岛式油气开采用海每年每公顷缴纳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