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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进出口环节收费清单公布
青岛海洋发展网
2018-09-10 10:54

日前,记者从青岛市物价局获悉,为进一步提高青岛市进出口环节相关收费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规范收费行为,青岛市将实行收费目录清单公示制度,对青岛市进出口环节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进行公示。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港口设施保安费实行政府定价,港口经营人必须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计收;引航(移泊)费、拖轮费、停泊费和围油栏使用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港口经营人、引航机构等收费主体应以公示的收费标准为上限,可在不超过上限收费标准的范围内自主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该目录清单以外的进出口环节相关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单位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生产经营成本和服务内容自主制定收费标准,为委托人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并按照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工作,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相关经营单位应根据提供的具体服务事项设立收费项目,不得重复收费、未提供服务而收费。港口收费中除上述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收费项目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包括港口作业包干费、堆存保管费、库场使用费、特殊平舱费、驳船取送费,以及提供船舶服务的供水(物料)服务费、供油(气)服务费、供电服务费、垃圾接收处理服务费、污油水接收处理服务费、理货服务费。港口经营人和引航机构不得超出以上范围另行设立港口收费项目。

市物价局要求,各口岸服务经营单位要严格按照《价格法》等要求,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并通过企业网站等渠道明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主体、服务内容、定价形式(市场调节价或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价格举报电话等内容,建立收费目录清单并对外公示,清单之外一律不得收费,提高口岸服务收费透明度。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清单内容按规定需要调整的,应及时更新对外公示内容。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有关规定,不得价外加价,不得在清单之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管。各有关行业协会配合政府职能部门做好会员单位的明码标价工作。按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由经营单位自主制定收费标准,严禁行业协会统一收费标准,实施价格串通和价格垄断。

9月份起,市物价局将组织开展口岸收费明码标价监督检查,及时受理投诉举报,依法查处不明码标价、不按照规定标价、价外加价、收费目录清单之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价格串通等价格违法行为。(辛晓丽)

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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