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建设受关注
党的十八大报告对生态文明建设理论和实践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论述和部署,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从理论到制度,从倡导到落实,构建科学的制度体系已经成为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首要任务。
在今年1月召开的全国海洋工作会议上,国家海洋局局长刘赐贵提出“着力推动海洋开发方式向循环利用型转变,重点是加快海洋生态文明制度建设”;2月,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专题调研中,制度建设再次被明确要求并作出具体部署。可以说,加强制度建设,正成为推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重中之重。
制度建设也是当前建设海洋生态文明的现实需要、根本保障。目前,沿海地区已经成为驱动国民经济发展的主体力量,加之海洋经济的快速发展,对统筹协调保护海洋、维护修复海洋环境提出了更迫切的需求。而顶层设计、部门协调、保持工作成效的持续稳定都需要制度和机制的建立与完善。
开局之年气象新
2013年是建设海洋强国的开局之年。这一年,各地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纷纷着手制定或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完善体制机制,夯实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制度基础。
2013年2月1日,经河北省政府批准,《河北省海洋环境保护管理规定》施行,这是河北省第一部海洋环境保护政府法规,填补了河北省海洋环境保护法规空白,为河北省依法保护海洋生态资源环境奠定了基础。福建早在2002年9月就在全国率先颁布实施了第一部地方性海洋环保法规《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目前《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的修订工作已列入人大立法计划;2013年,在立法推动方面,福建制定了《福建省海洋生态补偿赔偿管理办法》《福建省入海污染物溯源追究管理办法》等。
生态红线是最基本的生态环境保护要求,是维护生态环境质量必须坚守的防护底线。2012年10月,国家海洋局印发《关于建立渤海海洋生态红线制度的若干意见》,依据渤海海洋生态特点和管理需求,分区分类制定红线管控措施。该《意见》提出4项目标:渤海总体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0%;海洋生态红线区面积占渤海近岸海域面积的比例不低于1/3;到2020年海洋生态红线区陆源入海直排口污染物排放达标率达到100%,陆源污染物入海总量减少10%~15%;到2020年,海洋生态红线区内海水水质达标率不低于80%。
2013年,天津市海洋局与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签署合作框架协议,合作开展天津入海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建设,编制完成该制度框架建设实施方案。浙江则选定象山港为首个入海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试点区域,在进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组织技术力量编制实施方案。
海洋工程区域限批制度是保障生态红线制度实施的重要抓手。2013年,国家海洋局生态环境保护司形成了区域限批渤海试点初步方案,为2014年全国海洋部门同步实施区域限批制度打下了基础。
今年构建6项制度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并不是一两项制度,而是一系列相互关联、相互配合的制度、机制及支撑体系的总和。这一制度体系要求系统完备、科学规范、严格有效,既要体现改革创新的精神,又要经过深入的理论研究,还能有效地贴近现实。
国家海洋局副局长王飞在全国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上提出,2014年海洋生态文明建设要重点构建6项制度,分别是海洋生态红线制度、海洋工程区域限批制度、海洋资源环境承载力监测预警制度、陆海统筹的生态保护修复制度、陆海统筹的区域污染防治制度、海洋生态赔偿和补偿制度。
在建立资源环境监测预警制度、及时公布环境信息方面,三中全会作出了明确部署。近日,国家海洋局局长刘赐贵在调研时表示,要提升海洋环境监测能力,实施准确监测监控;适时准确通报监测结果,加强执法监督。国家海洋局生态环境保护司司长于青松在谈及2014年全国海洋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具体意见时说,沿海海洋部门和局属有关单位在落实这部分工作的时候,要强化顶层设计,从机制体制的角度考虑监测体系建设工作;要注意环境信息公开通报的方式;要试点先行,对典型区域开展资源环境承载力监测预警、环境信息实时公开等新工作,先试点后推广。
在海洋生态红线制度建设方面,已经建立的,如山东,将在2014年落实生态红线区管控措施重点任务,建立生态红线区管理、考核、监督相关制度体系;暂未建立的,如辽宁、河北和天津,将力争于3月底前完成红线制度的建立工作,渤海以外的省(区、市)将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提前推进。
在海洋工程区域限批制度建设方面,2014年上半年将先在渤海试点,总结经验后向全海域推广。在陆海统筹的生态保护修复机制建立方面,将制定实施《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考核评估办法》等管理制度。在创新陆海统筹的区域污染防治联动机制方面,将推动构建上下游、陆海间污染补偿赔偿机制。在补偿制度建设方面,将在天津市以及山东、浙江、福建、广东等省开展试点工作。
同时,2014年还将完善海洋环境保护行政许可规章制度建设,修订《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健全评审专家管理和科学审查制度,制定海岸工程环评征求意见管理办法,建立海岸工程环评征求意见内部协调反馈机制。
在海洋环境应急管理机制建设方面,将完善赤潮灾害应急预案,制定、修订各级海洋核应急预案,理顺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溢油应急响应和监管工作机制。
这些制度既有发挥地方政府主体作用,形成陆海、区域有效合力的宏观统筹,又有从监测、评价到执法等具体落实的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