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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水产品质量安全行政执法工作规程(试行)》政策解读
青岛海洋发展网
2021-03-09 20:58



为进一步规范青岛市水产品质量安全行政执法行为,严格执法程序,提高执法效率,保证办案质量,更好地履行为民执法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渔政执法工作规范(暂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和《山东省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行政处罚案件执法规程(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工作实际,在充分征求各级各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青岛市水产品质量安全行政执法工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

一、出台背景和过程

国家和省相关部门印发的关于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数量较多,较为分散,且个别执法内容没有明确规定,造成一些执法工作衔接不畅,部分基层执法人员工作标准不统一,难以准确规范执法。另外,农业农村部近两年修订了部分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也刚刚修订完成即将实施。为了让全市执法人员系统、全面地掌握和运用最新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严谨地履行执法职能,我们对所有涉及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认真梳理,结合最新修订的相关规定,以及实际执法工作经验,在充分征求基层执法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程。

二、有关情况说明

一是本规程主要针对执法人员的工作行为和程序进行了规范,尽可能全面、系统地对执法工作进行规定和明确,确保每一项执法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是对日常执法检查、监督抽检和复检等工作的组织程序和内容进行了规范,对当事人配合完成复检工作的时限作了进一步明确。

三是在不合格水产品无害化处理费用已经有明确规定的基础上,对无害化处理的方法、程序和时限等作了进一步明确,将该执法监督行为列入结案前提条件,纳入案卷一并进行归档。

四是当事人不承认养殖过程使用了违禁药物,也无法提供相关证据,执法人员现场也无法查找到当事人相关的违法证据时,新增了告知当事人限期进行自证的救济途径,使执法工作更加严谨。

五是对行刑衔接的工作和程序进行了明确。

三、后续工作

根据国家和省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修订和更新情况,及时对本规程进行修订,确保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工作有法可依,规范有序,执法严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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