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部署要求,促进海洋科技与产业协同创新,推动青岛市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规范和加强青岛市海洋工程技术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协同创新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市海洋发展局制定了《青岛市海洋工程技术协同创新中心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办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申报认定、运行管理、扶持措施、附则等五个部分18条。其中:
(一)第一条至第四条为第一章总则部分,主要明确了《办法》制定依据,协同创新中心的定义、核心任务和管理部门。
(二)第五条至第七条为第二章申报认定部分,主要规定了协同创新中心的认定条件和认定程序。
(三)第八条至第十一条为第三章运行管理部分,主要规定了协同创新中心的运行机制和运行评价等。
(四)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为第四章扶持措施部分,主要指出对协同创新中心项目申报、合作交流、宣传推介等方面的政策性支持。
(五)第十七条至第十八条为第五章附则部分,《办法》由市海洋发展局负责解释;《办法》自2021年8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 年8月29日。
三、关键问题解读
(一)协同创新中心的认定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答:协同创新中心的认定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牵头单位为青岛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涉海企业、科研教学机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创新战略联盟等平台,原则上以企业为主。
2.具有较高的经济及科研开发实力。有必要的实验仪器、测试设备和工艺装备;拥有相对稳定的研究开发队伍;有一批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广阔的在研项目和亟待转化的技术成果。牵头单位为企业的,其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年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牵头单位为科研教学机构的,申报领域应掌握3项以上重大技术成果。
3.具有完善的产学研体制机制,结构合理,分工明确,成员单位总数不少于3家。
4.具有健全的组织体系、管理体系;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符合我市海洋科技发展战略目标和产业重点发展需求。
5.管理团队应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6.具备行业关键共性技术推广、科技咨询服务、行业技术人员培训的能力和条件,能为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提供相关技术服务。
(二)协同创新中心的认定程序有哪些?
答:协同创新中心的认定程序有以下几条:
1.牵头单位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青岛市海洋工程技术协同创新中心申请书》,提交相关附件和证明材料;经所在区市海洋发展主管部门核实,审核同意后报送市海洋发展局。
2.市海洋发展局依据海洋产业相关政策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及现场考察。根据审核、专家评审以及现场考察结果,综合评定提出协同创新中心名单。在市海洋发展局政务网站公示后,发文公布认定结果。
(三)协同创新中心认定之后如何进行管理?
答:市海洋发展局负责对青岛市海洋工程技术协同创新中心的认定与运行管理。协同创新中心认定之后需要定期进行以下工作:
1.协同创新中心每年12月15日前将自评估报告报送市海洋发展局。自评估报告包括协同创新中心工作总结、评价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市海洋发展局每两年组织一次协同创新中心运行评价。
2.运行评价内容主要包括协同创新中心组织管理、研发投入、科研技术成果、科技成果转化、创新能力建设、合作交流、科技咨询服务等。
3.协同创新中心按照通知要求,编写评价材料,由区市海洋发展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报送市海洋发展局。市海洋发展局组织专家依据评价指标,对评价材料进行评价,并形成评价结果。
4.运行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评价结果作为享受有关政策支持的依据。
(四)协同创新中心的扶持措施有哪些?
答:协同创新中心的扶持措施有以下几个方面:
1.对认定的协同创新中心,在科技项目申报、成果奖励等方面给予优先推荐或支持。
2.对认定的协同创新中心,在人才培养引进、合作交流、科技基础条件建设等方面给予重点倾斜。
3.支持协同创新中心承担国家、省级、市级相关研发、创新发展任务,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4.利用各类平台、媒体加强对运行评价结果优秀的协同创新中心进行宣传推介,引导社会资本、平台公司投资协同创新中心建设和项目培育。
5.鼓励各区(市、功能区) 参照本办法制定配套措施。
对应政策文件:关于印发《青岛市海洋工程技术协同创新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青岛市海洋工程技术协同创新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登记号:QDCR-2021-0190001 文号:青海规〔2021〕1号
各区、市海洋发展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为促进海洋工程技术协同创新,推动我市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市海洋发展局制定了《青岛市海洋工程技术协同创新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青岛市海洋发展局
2021年7月28日
青岛市海洋工程技术协同创新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部署要求,促进海洋科技与产业协同创新,推动青岛市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规范和加强青岛市海洋工程技术协同创新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海洋工程技术协同创新中心,是指以涉海企业、科研教学机构以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创新战略联盟等为建设主体,以培育海洋战略新兴产业和改造传统产业为重点,通过企业、科研教学机构等强强联合设立的创新机构,开展支撑海洋产业发展的核心共性技术研发和转移。
第三条 海洋工程技术协同创新中心建设坚持“开放、联合、共享、竞争”的原则,以人才、科研、产业三位一体的创新能力提升为核心任务,集聚优势科技资源,组织实施重大科研项目,取得一批重大标志性成果并进行转化和产业化,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和团队,构建协同创新的新模式新机制。
(一)围绕海洋生物医药、海洋可再生能源、海洋装备、海洋渔业、海洋新材料、海水利用、海洋环境保护、海洋防灾减灾、海洋观测监测、海洋管理、海洋信息等领域,承担有关重大课题研究任务,开展重大关键性和共性技术的研究。
(二)开展海洋领域新技术、新模式及标准、工艺、装备等技术成果的工程化、系统化集成创新,推动技术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
(三)培养、聚集行业技术研究和管理人才,打造高层次的海洋产业科技创新团队。
(四)开展国际海洋科技合作与交流,实现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
(五)开展技术研究、工程设计、咨询、培训等服务。
(六)创新海洋科技管理机制,加速创新链各环节之间的技术融合与扩散。
第四条 市海洋发展局负责对青岛市海洋工程技术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协同创新中心)的认定与运行管理。各区、市海洋发展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协同创新中心的申报、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申报认定
第五条 协同创新中心的认定,原则上每两年开展一次。市海洋发展局负责组织申报,明确重点支持领域、申请材料、受理时间等事项。
第六条 申报协同创新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牵头单位为本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涉海企业、科研教学机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创新战略联盟等平台,原则上以企业为主。
(二)具有较高的经济及科研开发实力。有必要的实验仪器、测试设备和工艺装备;拥有相对稳定的研究开发队伍;有一批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广阔的在研项目和亟待转化的技术成果。牵头单位为企业的,其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年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牵头单位为科研教学机构的,申报领域应掌握3项以上重大技术成果。
(三)具有完善的产学研体制机制,结构合理,分工明确,成员单位总数不少于3家。
(四)具有健全的组织体系、管理体系,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符合我市海洋科技发展战略目标和产业重点发展需求。
(五)管理团队应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六)具备行业关键共性技术推广、科技咨询服务、行业技术人员培训的能力和条件,能为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提供相关技术服务。
第七条 认定程序
(一)牵头单位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青岛市海洋工程技术协同创新中心申请书》,提交相关附件和证明材料;经所在区、市海洋发展主管部门核实,审核同意后报送市海洋发展局。
(二)市海洋发展局依据海洋产业相关政策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及现场考察。根据审核、专家评审以及现场考察结果,综合评定提出协同创新中心名单。在市海洋发展局政务网站公示后,发文公布认定结果。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八条 协同创新中心的运行机制。
(一)设立管理委员会,实行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管理委员会负责对重大事项进行研究与决策,主任在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主持日常工作,代表协同创新中心签署有关文件。
(二)成立专家咨询委员会,为重大政策、总体规划、项目遴选、管理实施等提供咨询。
(三)牵头单位及协同单位应保障人员、仪器等创新要素的投入,组织开展相关学术活动,并优先享有协同创新中心的相关资源。
第九条 市海洋发展局对协同创新中心实行动态管理。
(一)协同创新中心每年12月15日前将自评估报告报送市海洋发展局。自评估报告包括协同创新中心工作总结、评价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二)市海洋发展局每两年组织一次协同创新中心运行评价。
运行评价内容主要包括协同创新中心组织管理、研发投入、科研技术成果、科技成果转化、创新能力建设、合作交流、科技咨询服务等。
协同创新中心按照通知要求,编写评价材料,由区、市海洋发展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送市海洋发展局。市海洋发展局组织专家依据评价指标,对评价材料进行评价,并形成评价结果。
运行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评价结果作为享受有关政策支持的依据。
第十条 协同创新中心名称、单位如需变更,须提出书面报告,经市海洋发展局审核批准。
第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协同创新中心资格:
(一)连续两年未按时上报自评估报告;
(二)运行评价等次为不合格;
(三)牵头单位自行要求撤销;
(四)牵头单位被依法终止;
(五)有重大弄虚作假、伪造、瞒报等行为,或者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六)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
第四章 扶持措施
第十二条 对认定的协同创新中心,在科技项目申报、成果奖励等方面给予优先推荐或支持。
第十三条 对认定的协同创新中心,在人才培养引进、合作交流、科技基础条件建设等方面给予重点倾斜。
第十四条 支持协同创新中心承担国家级、省级、市级相关研发、创新发展任务,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利用各类平台、媒体加强对运行评价结果优秀的协同创新中心进行宣传推介,引导社会资本、平台公司投资协同创新中心建设和项目培育。
第十六条 鼓励各区市、功能区参照本办法制定配套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海洋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8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