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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管理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青岛海洋发展网
2021-09-30 21:36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加强我市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以下称“国家级示范区”)监督管理,明确各单位责任分工,市海洋发展局制定了《青岛市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管理细则(试行)》(以下称《管理细则》)。

二、主要内容

《管理细则》共分4章18条。

第一章总则,共3条,阐述了《管理细则》的制定依据、国家级示范区创建主体基本条件,明确了市海洋发展局和各区(市)人民政府在国家级示范区创建过程中的具体责任。

第二章创建示范和考核验收程序,共7条,阐述了国家级示范区申报、备案、考核验收、授牌等程序具体要求。

第三章监督管理,共6条,阐述了国家级示范区定期复验、工作检查、年度考核、动态管理等工作的具体要求。

第四章附则,共2条,对文件的生效时间及解释权予以明确。

三、关键问题解读

(一)哪些单位可以申报国家级示范区?

答:国家级示范区分为以下两类:

1.以区(市)人民政府为主体申报;

2.以生产经营单位或多个同类型生产经营单位组成的联合体为主体进行申报。

(二)以生产经营单位为主体申报国家级示范区有哪些条件?

答:以生产经营单位为主体进行申报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养殖区域坐落于县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划定的养殖区、限养区内。

2.养殖生产者持有效的《水域滩涂养殖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可证明其水域滩涂承包经营权、使用权的其他权证及承包合同。苗种生产单位须持有效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3.生产经营单位须为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的水产养殖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家庭农场等及上述单位联合体等,联合体应为同一养殖类型。

4.除工厂化养殖类型外,养殖面积须在2000亩(含)以上。为工厂化养殖类型的,占地规模须在100亩(含)以上,养殖车间建筑面积须在2万平方米(含)以上。

5.近三年(含本年度)内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测合格率100%(未被抽检年份视同合格),不存在使用假劣兽药、禁止使用药物及化合物、停用兽药、人用药、原料药和农药等违法行为,不存在使用禁用的、无产品标签等信息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违法行为。

6.若为非自然开放水域养殖模式,应当进排水分开且无明显毁损,并具有养殖尾水净化处理设施或设备且能正常使用;若为网箱、网栏、筏式、吊笼等自然开放水域养殖模式,应具备废弃物收集设施或设备且能正常使用。

7.农业农村部和青岛市海洋发展局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的其他基本条件。

(三)以区(市)人民政府为主体申报国家级示范区应符合哪些条件?

答:以区(市)人民政府为主体申报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成立创建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制定颁布水产养殖产业发展规划。

2.养殖面积须在2万亩(含)以上、养殖产量须在1万吨(含)以上。

3.县级人民政府颁布《养殖水域滩涂规划》,《水域滩涂养殖证》应发尽发,水域滩涂承包经营权、使用权的确权率达90%(含)以上。

4.技术推广、水生动物防疫、环境监测、产品质量检测等机构健全或具有承担相关职能的机构。

5.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测合格率达98%(含)以上。

6.建立占示范区养殖面积10%(含)以上的核心示范区,实施标准化生产。

7.农业农村部和青岛市海洋发展局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的其他基本条件。

(四)申报创建国家级示范区有哪些程序?

答:国家级示范区的申报创建主要有以下程序:

1.申报主体填写《国家级示范区创建示范申请表》,编制创建示范工作方案、并准备相应证明材料。

2.以所在区(市)人民政府名义将申报材料报送青岛市海洋发展局。

3.市海洋发展局审核申报材料,对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予以备案。

4.成功备案的申报主体按照创建示范工作方案开展创建工作。

5.创建完成后,由所在区(市)人民政府向青岛市海洋发展局提出验收申请。验收材料包括:验收申请书、国家级示范区创建示范工作总结、区(市)人民政府出具的自评估报告。

6.青岛市海洋发展局组织考核验收专家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照《国家级示范区考核验收标准》考核各国家级示范区创建情况,并打分验收。

7.国家级示范区验收结果在青岛市海洋发展局官方网站公示。

8.验收结果公示无异议后,由青岛市海洋发展局党组集体研究,择优报送农业农村部审核。

9.经农业农村部公示和复核确认无异议的,由农业农村部公布国家级示范区名单并授牌。


对应政策文件: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登记号:QDCR-2021-0190002     文号:青海规〔2021〕2号

各区、市渔业主管部门:

为规范我市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创建示范和监管,我局制定了《青岛市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管理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青岛市海洋发展局

2021年9月30日


青岛市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以下称“国家级示范区”)创建示范和监管工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国家级示范区的创建示范主体,为符合《国家级示范区基本条件》(附件)的水产养殖生产经营单位或区(市)级人民政府。

第三条  青岛市海洋发展局负责我市国家级示范区的创建备案、考核验收、择优报送、日常监管等工作。各区(市)人民政府负责国家级示范区创建示范的组织申报和实施等工作。

第二章  创建示范和考核验收程序

第四条  符合《国家级示范区基本条件》的水产养殖生产经营主体、区(市)人民政府,自愿提出申请。创建申请由区(市)人民政府提出,报青岛市海洋发展局备案。申请材料包括:

(一)《国家级示范区创建示范申请表》;

(二)创建示范工作方案;

(三)其他证明材料等。

第五条  国家级示范区创建示范主体应符合《国家级示范区考核验收标准》,由所在区(市)人民政府向青岛市海洋发展局提出验收申请。验收材料包括:

(一)验收申请书;

(二)国家级示范区创建示范工作总结;

(三)区(市)人民政府出具的自评估报告。

第六条  青岛市海洋发展局组织考核验收专家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照《国家级示范区考核验收标准》,采取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考核验收,参加考核验收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凡与申报主体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作为考核验收人员。

第七条  国家级示范区考核验收施行百分制,按照《国家级示范区考核验收标准》进行评估打分,总分值在80分(含)以上为合格。

第八条  验收合格后,结果将在青岛市海洋发展局官方网站向社会进行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提交集体研究,择优报送农业农村部审核。

第九条  经农业农村部公示和复核确认无异议的,由农业农村部公布国家级示范区名单并授牌。

第十条  通过国家级示范区考核验收,但因名额限制最终未能被认定为国家级示范区的,纳入国家级示范区储备名单。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国家级示范区实施定期复验、工作检查、年度考核、动态管理的监管机制。

第十二条  青岛市海洋发展局依据《国家级示范区考核验收标准》组织开展定期复验,每3年开展一次。

第十三条  青岛市海洋发展局对我市国家级示范区每年至少开展1次工作检查,并接受农业农村部不定期组织开展的交叉检查和督查。

第十四条  青岛市海洋发展局负责对我市国家级示范区进行年度考核,并按上级要求及时报送。

第十五条  国家级示范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逐级上报,经农业农村部审定,发文将其调整出国家级示范区名单。

(一)生产发生重大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

(二)发生重大水产养殖污染环境事故的;

(三)定期复验不合格的;

(四)年度考核报告建议调整出名单的;

(五)群众举报或媒体曝光问题突出,经核实后确实存在产品质量和养殖环境等严重问题的;

(六)有严重违规违法行为的。

被调整出名单之日起6年内,青岛市海洋发展局不得受理其创建示范申请。

第十六条  列入国家级示范区名单的创建示范主体,青岛市海洋发展局将在相关渔业项目资金安排上对其予以倾斜和重点支持,各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渔业主管部门应在相关渔业扶持政策和项目资金安排上予以倾斜和重点支持。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青岛市海洋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2021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0月31日。

附件:国家级示范区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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