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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水产品质量安全行政执法工作规程》政策解读
青岛海洋发展网
2022-04-01 22:56

为加强青岛市水产品质量安全行政执法工作,严格执法程序,提高执法效率,保证办案质量,更好地履行为民执法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渔政执法工作规范(暂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和《山东省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行政处罚案件执法规程(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在充分征求各级各部门意见的基础上,青岛市海洋发展局于2021年3月9日制定印发了《青岛市水产品质量安全行政执法工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根据最新的工作要求,结合最新修订的部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现对该规程中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有关情况如下: 

一、修订的主要依据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工作办法》(厅字〔2019〕50号),农业农村部最新修订的《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第4号)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第1号),山东省司法厅印发的《山东省行政处罚文书示范文本》(鲁司〔2021〕58号),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印发的《关于启用新版渔业行政执法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鲁农函字〔2022〕27号)等相关文件,结合行政执法工作中总结的工作经验。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是该规程经过一年的试行,此次修订后,内容更加健全完善,取消“试行”,正式作为长期指导全市规范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行政执法工作的主要依据。

二是根据纪委监察部门的要求,新增了行纪衔接的相关规定,明确了行纪衔接的程序和时限。

三是依据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和《渔政执法工作规范(暂行)》,新增了对水产品养殖生产主体无正当理由拒绝抽样检测行为的处置方法。

四是依据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明确了不予行政处罚的具体情形。

五是依据最新修订的《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将行政案件立案时间由十五日(可延长十五日),修订为七日(可延长七日);行政处罚案件作出处理决定的期限,由六个月,最长可延长至一年,修订为九十日,一般可延长三十日。

六是明确了对依法应当由原许可、批准的部门作出吊销许可证件等行政处罚决定的通报期限。

七是新增了市、区(市)执法部门的日常工作职责分工。

八是新增了对及时回收、处理水产养殖用投入品包装废弃物的日常执法检查内容。

九是新增了探索创新适用于水产品养殖场所特定环境的行政强制措施。

十是明确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具体期限和途径。

十一是对案卷文书制作整理的标准作了进一步规范。

三、后续工作

根据国家和省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修订更新情况,适时继续对本规程进行修订,确保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工作政策制度上下一致,依法准确,执法严谨,办案规范。

附件:《青岛市水产品质量安全行政执法工作规程》新旧版本对照表

查看对应政策文件:关于印发《青岛市水产品质量安全行政执法工作规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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