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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部署2022年伏季休渔管理工作 5月1日起实施休渔 为期4个月
青岛海洋发展网
2022-04-26 17:06

4月26日下午,青岛市召开2022年全市海洋涉渔综合治理暨伏季休渔工作视频会议,青岛市政府副秘书长王清春出席会议并对海洋伏季休渔管理、海洋涉渔综合治理以及渔业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部署,青岛市公安局、市海洋发展局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在主会场参加会议,沿海各区、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同志在分会场参加了视频连线会议。

根据农业农村部海洋伏季休渔政策规定,5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北纬35度以北的渤海和黄海海域,除单一作业类型为钓具外的其他所有作业类型渔船,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全部进入休渔状态。各级各部门要严格落实海洋伏季休渔禁渔类型、船籍港管理等“十项”规定,以“最严格的伏休制度”“最严格的管理措施”和“最严格的处罚”,不断提升伏休监管能力和监管水平,确保青岛市应休渔船在港休渔。

会议指出,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船籍港休渔、转港申请批准、渔业执法协作、海查陆处、船厂巡查、统一处罚标准、行刑衔接等行之有效的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制度,对违反伏休管理的渔船,从严执行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扣减措施。要严格落实“依港管船”模式,从严执行船籍港休渔管理制度,及早部署,尽快通知应休渔渔船按规定时间及时返回船籍港进行停泊,确保5月1日12时前全市应休渔船全部回港休渔。要落实好休渔渔船的监管责任,充分利用港口监控等各种信息化手段,强化渔港和渔船停泊点的执法监管和安全管理。

会议要求,各级渔业、海警、海事、海岸警察等部门要加大海陆日常巡查、专项执法和联合行动力度,严厉打击和查处涉渔船舶违规捕捞和妨碍执行公务、暴力抗法等违法违规行为。市场监管、城管、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加强对冷藏加工企业、水产品(农贸)市场,沿街、岸边摊点、非法销售点,运输水产品车辆等进行严格检查,严厉打击涉嫌加工、收购、销售、运输等非法捕捞渔获物行为。

会议强调,要大力整治涉渔“三无”船舶,在全市范围内掀起一场打击涉渔“三无”船舶行动的高潮。按照“同步展开、齐心发力、联合处置”攻坚作战方略,加大执法频次与力度,开展“起底式、拉网式、全覆盖”执法巡查,实施“逐港逐船、核查认定、定点清理”方式,坚决“管住源头、斩断链条、一律严办”,依法清理取缔涉渔“三无”船舶,防范化解海上重大安全风险隐患,有效遏制海上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会议要求,各级各部门要牢守渔业安全生产底线,深入贯彻上级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按照“依港管船、管人、管安全”基本思路,以查大问题、除大隐患、防大事故为目标,聚焦“拖网、张网、刺网”三类高危渔船和“自沉、碰撞、风灾、火灾”四类事故高发情形,以防范船舶不适航、船员不适任、冒险航行作业为重点,全面排查治理渔业安全风险隐患,织密织牢属地领导和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压紧压实船东船长主体责任,努力提升全市本质安全管理水平,助力海洋渔业高质量发展,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明确伏季休渔十项规定

1.北纬35度以北的渤海和黄海海域,除单一作业类型为钓具外的其他所有作业类型渔船,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

2.小型张网渔船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8月20日12时。

3.对于农业农村部批准的伏季休渔期间特殊经济品种专项捕捞生产,执行专项捕捞许可制度,严格实施限额捕捞、专项标识、渔获物定点上岸、船位动态监控、执法船伴航等管理措施。

4.钓具渔船在伏季休渔期间,要严格执行进出港报告、固定港停靠等制度,严格按照捕捞许可证规定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进行作业,不得从事非钓具类型的渔业捕捞活动和转载、收购、运输渔获物等行为。休闲海钓船参照钓具渔船管理。

5.应休渔渔船必须在船籍港休渔,船籍港容纳不下的,由所在区市渔业主管部门在辖区内指定渔港休渔,不得擅自转移停泊地点。确需跨区市停靠休渔的,应报上级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严禁外省籍渔船休渔期间在我市港口和管辖海域停靠。

6.所有装有船位监测终端设备的渔船在航行、移泊和停港过程中,应全程开启设备,严禁擅自关闭、屏蔽、拆卸、出借和转让。

7.在承包的增养殖区域内,利用渔船采捕自繁自养贝类以及运输养殖活鱼等渔业资源的,由区市渔业主管部门制定管理办法,逐级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严禁在自然海域内采捕天然贝类等渔业资源。

8.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国家及省规定的禁用渔具。

9.严禁为休渔渔船提供油、冰、水等渔需物资;严禁收购、运输、转载、代冻、销售和加工非法捕捞、无合法来源的渔获物。

10.伏季休渔期间,因实施市级及以上相关部门委托的海洋渔业资源调查、海洋生态环境调查,科研教学或军事用途事项,需租用渔船的,应向省农业农村厅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涉及捕捞作业的,由省农业农村厅发放《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


严格执行休渔十项制度

1.严格执行船籍港管理制度。所有应休渔渔船5月1日12时前必须返回船籍港停靠,伏季休渔期间,除特殊情况外,严禁外省市渔船在我市停港休渔。实行渔船停靠渔港备案检查制,渔港经营者或所有人应认真落实渔船进出港登记制度,严禁为非法涉渔船舶提供港口服务。强化对钓具作业渔船的执法监管,严格落实固定港停靠、进出港报告和登记制度,在固定停靠港张贴公示钓具渔船详细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加强对外省籍和不明身份渔船的执法检查,认真查验证书证件,核实渔船身份。对停靠我市的外省籍渔船,依法予以驱离或限期离开,拒不离开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2.严格执行转港申请批准制度。休渔渔船不得擅自离港或转移停泊地点。因避风、特殊作业等原因需要改变停靠位置的,按程序渔船需要进厂维修的,原则上在本辖区范围内进行。确需跨区市或省内跨市坞修的,必须逐级报共同上级渔业执法机构批准并实施监管。

3.严格执行智慧化监控管理制度。建立伏季休渔24小时监控值班制度,利用我市渔船渔港动态监控管理系统、近海海域小目标雷达监控系统及自建信息化平台,实时严密监控各类渔船停港及出海状况,对监控发现的涉嫌违规情况,第一时间进行处置。除经渔业主管部门审批外,伏季休渔期间应休渔渔船不得越过省规定的海岸线外3海里伏休警戒线。

4.严格执行渔业执法协作制度。健全上下联动、横向联防的执法协作机制,会同公安、市场监管、工信、交通运输、人社、商务、海事、海警等部门,加大执法力度,锚定重点地区、盯紧重点对象、严控重点时段、严查重点场所,形成闭环管控格局。以水产品市场、监控发现目标异常渔船、养殖渔船和快艇偷捕、涉外作业能力渔船、涉渔“三无”船舶、禁用渔具、特殊品种捕捞、私自变更作业方式渔船等为重点,会同公安、市场监管、交通运输、海警等部门加大执法力度,锁定重点地区、盯紧重点对象、严控重点时段、严查重点场所,形成闭环管控格局。

5.严格执行船厂巡查制度。联合工信、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船舶修造厂(点)执法巡查。对擅自制造、改造、坞修船舶用于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对相关造船厂(点)予以处罚,涉案船只按照涉渔“三无”船舶处理。

6.严格执行集中看管制度。休渔期间所属区市建立违法违规渔船集中扣押点。对查获及其他部门移交的违法违规渔船,押回扣押点实行集中看管,一律采取禁止离港措施;9月1日12时后,各区(市)可视渔船违法违规情节和整改情况,继续采取禁止离港措施,直至其完全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相关情形的,才可解除禁止离港措施。

7.严格执行统一处罚标准制度。对查处的违规渔船,严格落实海查陆处规定,处罚标准严格按省的处罚裁量基准制度执行,并按规定扣减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对未纳入国家和省管理的养殖船等,按照涉渔“三无”船舶依法依规处置。持有《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采捕自繁自养贝类、运输养殖活鱼等渔业船舶违规的,除依法处罚外,取消该船及用船单位下一年度申请资格。

8.严格执行行刑衔接制度。与海警、公安、海事法院等部门开展执法协作,及时互通共享信息,依法严厉打击涉渔违法犯罪行为,特别是非法越界捕捞、使用涉渔“三无”船舶、带头违反海洋伏季休渔制度、走私非法捕捞水产品等渔业生产、销售、经营等领域的涉黑涉恶行为。对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违法案件,坚决移交海警或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9.严格执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执法过程中实行全程音像记录并随同案卷一起归档,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10.严格执行重大案件挂牌督办制度。对群体性违法违规、破坏渔业资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上级交办等案件进行挂牌督办,限期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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