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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工作的意见
青岛海洋发展网
2022-05-09 17:32

各区(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自然资源规划局、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大数据发展局,人民银行各支行:

为发挥海域使用权的融资功能,推进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业务开展,促进我市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海域使用管理法》《商业银行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海洋局等八部门《关于改进和加强海洋经济发展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科学评估海域使用权价值

海域使用权的评估价值,是金融机构确定贷款额度的主要参考依据。在海域使用权价值评估中应以自然资源部《海域价格评估技术规范 HY/T 0288-2020》为标准,具体评估方式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双方约定的方式进行,也可以由抵押权人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通过科学评估海域使用权价值,降低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风险,保障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利益。

二、合理确定海域使用权期限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海域使用权审批或出让海域使用权手续时,应根据《海域使用管理法》有关规定,在法定的最高期限内,针对不同产业用海规律和特点,科学合理确定海域使用权具体期限。特别是针对养殖用海海域使用权确权期限问题,为便于融资,除胶州湾等特殊区域外,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用海实际,根据当事人申请,在政策允许的前提下,适当延长审批年限,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相应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三、营造良好政务服务环境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中国人民银行青岛中心支行等部门单位的业务对接和信息共享,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办理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业务过程中提供便捷高效的法规、政策等咨询服务。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法依规提供海域使用权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服务。中国人民银行青岛中心支行依法加强征信业监督管理,指导征信机构依法合规提供信用查询服务。

四、加强融资服务体系建设

中国人民银行青岛中心支行会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充分利用“人民银行融资服务网络平台”、青岛市“金企通”融资服务平台等公共服务平台推广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业务。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海洋领域优质项目库,鼓励金融机构积极采选入库并获得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的优质项目。

五、构建贷款与征信、担保联动机制

在推进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工作中,大数据发展管理部门积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接政务信息数据库,协助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取与贷款企业相关的政务信息,帮助其建立基于大数据分析的企业信用评级模型,提高信用评级的精准性。同时,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政府大数据管理机构、担保机构之间的工作联动,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国有融资担保机构为企业提供担保增信,探索构建政府引导、银行参与、征信保障、担保增信的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新模式。

六、加强海域使用权交易市场建设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会同海洋、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积极培育海域使用权交易二级市场,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青岛国际海洋产权交易中心、青岛产权交易所等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处置海域使用权不良债权,有序建设区域性海域使用权交易中心和流转平台,提升海域使用权交易活跃度,加强对海域使用权流转交易活动监管和交易信息披露,规范市场交易行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依法处置抵押的海域使用权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就涉及的海域管理政策和海域使用权不动产登记等事项提供咨询服务并依法依规及时办理,促进海域使用权不良债权处置。

七、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针对海洋经济发展规律和涉海企业特点,中国人民银行青岛中心支行积极运用再贷款等货币政策工具,同时,会同青岛银保监局等部门综合运用业务考核等方式,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海洋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升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产品的风险定价能力,增强企业贷款利率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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