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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捞遇上违法收购,两人赔偿海洋资源与生态修复费150万元

青岛海洋发展网
2024-08-23 15:35

李某驾驶渔船从浙江舟山出发,出海捕捞作业,使用电鱼方法和小于规定网目尺寸的网具捕捞渔获物5万余斤,销售金额共计100万余元。

期间,吴某驾驶另一艘渔船,随同李某的捕捞船一同出海,吴某为李某的捕捞船提供了必要的补给品,且收购了李某捕捞的水产品,后贩卖于青岛沙子口码头,吴某按约定支付李某渔获物收购款50万余元。

非法捕捞的部分水产品

后李某、吴某被公诉机关诉至青岛海事法院。

山东海洋资源环境司法鉴定中心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论为涉案海域生态环境损害价值总量,即采取必要措施进行修复所需要的费用总额为总渔获物价值的3倍,即150万元。

青岛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所属渔船的核准作业区域为浙江省C类渔区,但其驾船跨海区至江苏、山东海域从事捕捞作业,并且使用了不符合捕捞标准的网具,在渔船上加装电捕功能设施,违法采用电鱼和使用小于最小网目的网具的方法实施捕捞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严重破坏了海洋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其应当承担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民事侵权责任。

被告人吴某作为具有十余年从事渔获物收购买卖的从业者,长期在浙江舟山区域负责收购并贩卖渔获物,其应明知李某渔船捕捞许可证核准的作业范围仅为浙江省C类渔区,亦应对捕捞船的作业资质、范围、方式和收购的渔获物的合法来源等有能力辨识,其在登上捕捞船收购时,具备观察捕捞船是否具有禁用渔具的条件,但其没有尽到注意义务,跟随多艘捕捞船跨海域从事收购活动并从中获取收益,且为捕捞船提供必要的补给品供其连续不间断地非法捕捞,存在放任侵害渔业资源和海洋生态环境破坏发生的行为与过错。

李某的非法捕捞行为与吴某的违法收购行为,共同侵害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双方应对其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青岛海事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承担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50万元、评估费1万元;被告人吴某对李某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李某与吴某在国家级媒体上刊登赔礼道歉声明。

一审判决后,李某与吴某均服判息诉,并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了赔偿义务。

以案释法:

1.使用电鱼方法和小于规定网目尺寸的网具实施捕捞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严重破坏了海洋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捕捞者应当承担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民事侵权责任。

2.收购者在未对非法捕捞者使用的捕捞工具及捕捞船的核准作业范围等尽到注意义务的情况下,从事收购活动并从中获取收益,且为捕捞船提供必要的补给品供其连续不间断地非法捕捞,存在放任侵害渔业资源和海洋生态环境破坏发生的行为与过错,亦构成侵权行为。

3.非法捕捞行为与违法收购行为相结合,共同侵害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双方应对其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青岛财经日报/首页新闻记者 张海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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