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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就业创业政策 看看你能享受几条?
青岛海洋发展网
2015-01-06 20:53

为了配合青岛市新就业创业政策的实施,市人社局、市财政局1月6日制定下发了《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创业和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实施办法》(青人社发〔2014〕21号),对《关于进一步明确城乡一体就业创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政办发〔2014〕19号)涉及的6大类、8项补贴申领范围、条件、标准、程序等进行了界定和明确,调整了业务经办流程和资金拨付方式,最大限度让更多老百姓受益,最大限度方便老百姓办理。

●创业补贴

三类人员可领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

一次性创业补贴申领范围是在青岛行政区域内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三类人员,符合条件的可申领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本市户籍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含灵活就业的失业人员);毕业5年内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驻青高校毕业年度毕业生;本市户籍返乡农民工,指离开户籍所在街道(镇),从事第二、第三产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连续工作6个月以上的,返回户籍所在区(市)进行失业登记的农村劳动者。

申领条件为创业者须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申领创业补贴的创业者须为个体经营者、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申领创业补贴的创业者,两年内纳入就业创业管理,从补贴申请受理当月计算(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人员,补贴计算至退休年龄月份)。

外地人在青首次创业也可领补贴

我市规定,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申领范围包括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各类人员(含外地户籍人员),在青岛行政区域内首次创办小微企业(含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开办“网店”的小微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申领1万元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

具体申领条件为:小微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或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资质证明)和税务登记证的注册登记时间在2013年10月1日以后,有效期限1年以上。小微企业的创办者应办理就业登记手续,且申领补贴时企业正常经营11年以上、吸纳就业1人以上(不含创业者本人)。申领小微企业创业补贴人员,须为企业法定代表人,且首次创办小微企业,申领补贴时创业实体正常经营。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是指创业者在青岛行政区域内首次工商注册登记,并经注册地所在区(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需招用本市户籍失业人员或派遣期毕业生

我市规定,法定劳动年龄内符合申领创业补贴的人员(含外地户籍人员),在青岛行政区域内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或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开办“网店”,创造岗位新招用人员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创业者,可申领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每人只能享受一次。

申领创业岗位开发补贴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创业者须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工商营业执照(或持有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资质证明)和税务登记证登记注册时间在2013年10月1日以后,且有效期限在1年以上。创造岗位新招用本市户籍城乡登记失业人员、本市

户籍派遣期内高校毕业生,硕士及以上学位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通过金融机构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按照青岛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纳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含12个月,不含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月份),且申领补贴时劳动合同正常履行、社会保险正常缴纳。招用人员不含创业者本人、劳务派遣机构派遣至用工单位人员。招用原为本单位、关联企业职工的,失业登记时间须满6个月以上。

●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保岗位补贴

小微企业享受新政最长为一年

我市规定青岛行政区域内各类用人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机构和劳动人事代理机构),招用本市经认定的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含企业法定代表人及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不含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以及小微企业新招用本市户籍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按照青岛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纳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为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在劳动合同存续期内,给予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对同一就业困难人员或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被一个或多个用人单位招用的,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其中,对从初次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之日起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含5年)的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小微企业招用本市户籍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为1年,政策执行期限截止至2015年底。

●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月收入低于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

经认定的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不含协保人员)和本市户籍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毕业一年内(以毕业证发证时间为准),在户籍所在地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进行灵活就业登记,且在社区内从事家庭服务、家电维修、早(夜)市经营服务以及自由从事撰稿、摄影等项目的灵活性就业人员,可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人员月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且以青岛市最低缴费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领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期限除对初次申领补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含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对此前已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领取期限与原标准享受期限合并计算。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享受年限与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享受年限分别计算,不重复享受。

●职业介绍补贴

介绍非本市毕业生只享受一次补贴

在青岛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包括财政拨款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介绍派遣期内高校毕业生(含人才储备期内高校毕业生)、本市户籍城乡失业人员和有转移就业要求的农村劳动者,到青岛市用人单位(不含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机构)就业,可享受职业介绍补贴。

用人单位与被介绍人员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青岛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规定及时足额缴纳3个月及以上(不含补缴)社会保险费。介绍非本市户籍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只能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城乡失业人员到失业前原工作单位就业的,其

失业登记时间应在6个月以上。

●培训补贴

跨户籍地可享职业培训补贴

本市户籍符合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补贴条件,到户籍地所在区(市)以外的定点培训机构(经市、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职业培训定点机构)参加培训的人员,均可享跨户籍地职业培训补贴。

定点培训机构应在每期培训班开班后5个工作日内,将培训人员(含跨户籍地培训人员)信息及时录入外网经办平台或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培训结束后,通过外网经办平台或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向培训机构注册地的区(市)就业服务中心申请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

此外,从2014年起,市级重点建设项目涉及土地征用造成失地且纳入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管理的未就业农村劳动者,可享失地农民培训岗位补贴;对职业培训联盟的定点培训机构与企业,以及我市定点培训机构与重点建设项目单位签订定向(订单)培训协议,组织开展就业技能培训,根据培训合格后2个月内与合作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数,按照每人300元的标准给予定点培训机构奖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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