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1、财政部、原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调整海域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综〔2018〕15号)
2、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海洋局《关于山东省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鲁财综〔2019〕6号)
二、享受主体
青岛市区域内已确权且在有效使用期内的养殖用海企业和个人
三、用海方式界定
根据财政部、原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调整海域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综〔2018〕15号)附件1(三)用海方式界定
四、主管部门
青岛市海洋发展局海域海岛管理处
联系人:殷萍
联系电话:0532-85886871
对应政策文件:关于下达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
青岛市海洋发展局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下达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4-01
沿海各区市海洋(主管)局、财政局:
根据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海洋局《关于山东省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鲁财综〔2019〕6号)要求,结合我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海域资源现状,青岛市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按以下征收标准执行:
一、筏式养殖:每亩每年征收10元;
二、滩涂养殖:每亩每年征收30元;
三、网箱养殖:每亩每年征收200元;
四、增养殖海珍品:每亩每年征收100元。
青岛市海洋发展局 青岛市财政局
202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