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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海洋发展局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下达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
青岛海洋发展网
2020-04-01 18:38

沿海各区市海洋(主管)局、财政局:

根据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海洋局《关于山东省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鲁财综〔2019〕6号)要求,结合我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海域资源现状,青岛市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按以下征收标准执行:

一、筏式养殖:每亩每年征收10元;

二、滩涂养殖:每亩每年征收30元;

三、网箱养殖:每亩每年征收200元;

四、增养殖海珍品:每亩每年征收100元。

青岛市海洋发展局              青岛市财政局

2020年4月1日


《关于下达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政策依据

1、财政部、原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调整海域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综〔2018〕15号)

2、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海洋局《关于山东省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鲁财综〔2019〕6号)

二、享受主体

青岛市区域内已确权且在有效使用期内的养殖用海企业和个人

三、用海方式界定

根据财政部、原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调整海域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综〔2018〕15号)附件1(三)用海方式界定

四、主管部门

青岛市海洋发展局海域海岛管理处

联系人:殷萍

联系电话:0532-85886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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