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伏休期下海捕鱼被判赔偿20余万元

青岛海洋发展网
2023-03-20 21:31

3月17日上午,由南京市检察院提起的周某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破坏海洋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南京海事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南京市检察院检察长熊毅依法出庭履行职责。经审理,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当庭判令周某、朱某弟、朱某赖对非法捕捞水产品造成的海洋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20余万元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中部分通过劳务代偿的方式折抵。部分“益心为公”志愿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应邀到庭观摩庭审。

2020年海洋休伏期间,朱某弟、朱某赖在周某鼓动和组织下,为牟取非法利益,使用“三无”船只、发电机、电缆线等禁用工具,先后四次在江苏盐城附近海域非法捕捞水产品,并将非法捕捞的水产品出售给周某,由周某贩卖至各地农贸市场。2021年6月,周某等三人因犯非法捕捞罪,被法院判处一年四个月到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因3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检察院决定公益诉讼立案调查。

2022年8月,在履行公告和征询程序后,根据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的规定,滨海县检察院将该案移送南京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围绕海洋伏休期拖网作业、电捕捞等问题,南京市检察院、滨海县检察院与江苏省海洋水产研究所进行多轮沟通。经江苏省海洋水产研究所评估,周某等3人非法捕捞行为对海洋水生生物的正常孵化、水生生物幼体生长发育繁殖,海底生物群落或生态环境的稳定造成严重影响,作业区域附近资源群体受到明显吓阻,资源群体洄游路径受到阻碍,严重破坏海洋生态环境,产生海洋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为20余万元。

考虑到周某、朱某弟、朱某赖的实际生活困难,南京市检察院建议由被告通过劳务代偿的方式折抵部分生态损害修复金,被法院采纳。鉴于3人户籍所在地分属两省两市,确定劳务代偿履行地和后续监管则成为劳务代偿中的难点。经研究论证,决定周某在其户籍地盐城市附近海域, 朱某弟、朱某赖在其户籍地温州市附近海域,以海洋巡护公益劳动的方式就近实行劳务代偿。盐城市和温州市相关海洋管理部门同步就地实行监管,法院和检察机关将持续跟进劳务代偿情况,确保劳务代偿方案按计划落地执行。“劳务代偿是环境资源民事公益诉讼替代性修复方式之一,侵权行为人通过提供一定次数的环境资源公益劳动,让生态‘破坏者’转变为‘守护者’,使受损的生态环境功能获得替代性补偿。”熊毅说。(雒呈瑞 马胜伟 高华)

来源: 新华网 南京市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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