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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促进工业地产发展的若干政策》的政策解读
青岛海洋发展网
2021-03-11 13:38

日前,莱西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工业地产发展的若干政策》,为切实做好政策落实工作,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培育壮大中小微企业,实现产业集聚和高质量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打造现代工业经济综合体,促进和规范我市工业地产开发建设,结合《莱西市支持“双招双引”和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和我市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二、界定范围

本政策所指工业地产,主要包含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规划为工业用地,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和相关标准规范进行统一规划建设的工业和生产性服务业的载体,包括工业制造厂房、工业研发楼宇等。

三、建设标准

(一)工业地产项目的建设,原则上必须在工业园区或集中区内。

(二)经济开发区、龙水社区、水集街道、望城街道及姜山镇规划面积控制在50亩以上,容积率控制为2.0以上;其它区域规划面积原则上控制在50亩以上,容积率控制为1.5以上。

(三)配套用房用地面积不大于总用地面积的15%,其计容建筑面积不大于项目总计容建筑面积的30%。

(四)工业地产项目亩均投资强度不低于300万元(含土地、厂房和设备等固定资产投资部分)。

四、产业主导

推动优势产业、优势企业向工业地产集中。每个工业地产项目确定1-2个符合所在区域发展方向的主导产业。园区主导产业占比原则上不得低于60%;不得利用工业地产园区建设引进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目录》中的限制类或者淘汰类项目,禁止进入工业地产园区的企业生产国家明令规定的淘汰类产品。

五、招拍挂条件

工业地产项目土地出让时,应将下列内容列为土地出让条件予以明示:生产、研发厂房,开发企业在取得不动产权证5年内,自持比例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30%,第6年起自持比例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20%;工业地产销售及权属转移登记,参照商业地产管理模式;开发企业生产、研发厂房自持部分保持相对集中,且须经项目所在镇街(经济开发区)政府确认。

六、产权分割

按照经批准的设计图纸,在公共部位明确、满足房屋独立使用的条件下,可按幢、自然层、部位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转让,并依法办理产权;厂房和研发用房不得采用住宅类建筑的套型平面、建筑布局和外观形态。

七、扶持政策

(一)对符合莱西市重点项目、重大项目标准的园区开发建设项目,土地出让价款均按照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工业用地土地级别对应不同的成本价格给予相应奖励扶持。

(二)耕地开垦费采取先缴后扶持的方式支持项目发展,莱西市重点项目(投资5亿元以上)按照8万元/亩的标准给予扶持,莱西市重大项目(投资10亿元以上)按照13万元/亩的标准给予扶持。

(三)对现有工业用地改造后不改变用途,作为工业地产开发的,不再增缴土地价款。

(四)基础设施配套费(供热、燃气均除外)一层按32元/平方米标准征收,二层及二层以上免征。

(五)开发运营主体首次将自持产权转让给入驻企业的,按照应缴纳税费地方留成部分等额标准给予园区投资运营主体奖励扶持。

(六)项目运营之日起,整体亩均税收(不含不动产交易税收)达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及以上的,可分别按当年地方留成部分(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本级财政实得部分)的5%、10%、15%、20%给予开发运营主体奖励,每年年初兑现上一年度奖励,共享期10年。

(七)引导金融机构在政策许可的范围内针对购买厂房的入驻企业提供贷款支持,首付一般不高于厂房总价的30%,对优质重点企业,最低首付比例可降至厂房总价的20%,贷款余额期限一般不少于10年。

八、工业地产监管服务

工业地产项目所在镇街(经济开发区)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与开发企业签订相关协议,约定工业地产项目的产业类型、投资总额、投资强度、产出规模、项目开工竣工时间等事项,同时约定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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