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青岛市水产养殖的规范化管理,科学合理利用水域发展水产养殖,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规范〉和〈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大纲〉的通知》(农渔发〔2016〕3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青岛市海洋发展局编制了《青岛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21-2030年)》,为全市水产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科学依据。解读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秉承“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以加强对水产养殖业的科学管理和保障养殖者的合法权益为宗旨,结合青岛市经济发展和生态保护需要,在科学评价水域滩涂资源禀赋和环境承载力的基础上,科学划定各类养殖功能区,合理布局水产养殖模式,稳定基本养殖水域,保障渔民合法权益,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确保有效供给安全、环境生态安全和产品质量安全,实现提质增效、减量增收、绿色发展、富裕渔民的发展总目标。
二、规划范围
本规划范围为青岛市所管辖适于水产养殖开发利用的所有水域和滩涂、青岛国家深远海绿色养殖试验区,包括海水和淡水范围。其中海水部分范围向陆一侧至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海岸线,向海一侧至领海外部界线,东北部以青岛市与烟台市海域行政界线为界,西南部以青岛市与日照市海域行政界线为界。
三、各类型功能区面积
规划海水禁养区33个,面积约2592.83平方千米,占海水养殖水域滩涂总面积约20%,淡水水库禁养区36个;海水限养区37个,面积约7497.85平方千米,占海水养殖水域滩涂总面积约59%,淡水水库限养区11个;海水养殖区8个,面积约2702.92平方千米,占海水养殖水域滩涂总面积约21%。
四、各类型功能区的管控要求
禁养区:禁养区内允许开展以保水、洁水为目的的水质管控型增殖渔业、重要的生物物种保护及其增殖放流等;禁养区内现已开展的水产养殖由县级政府依法依规限期搬迁或关停;重点生态功能区和公共设施安全区域禁养区划定前已有的水产养殖,搬迁或关停造成养殖业主经济损失的应依法给予补偿和妥善安置;暂时不能搬迁的自然保护区原住居民,可以有过渡期,过渡期内允许保留生活必需的少量养殖活动;涉及港口航运区、工业与城镇用海区、景观遗迹与旅游休闲区和特殊利用区的禁养区,在其区域基本功能未利用时,水产养殖活动应予以保留;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开展以保水、洁水为目的的水质管控型增殖渔业的,应及时报备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若发现有投饵或设施性养殖行为的,则应予依法取缔,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限养区:限养区内的水产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关停。限养区内重点生态功能区和公共设施安全区域划定前已有的水产养殖,搬迁或关停造成养殖生产者经济损失的应依法给予补偿,并妥善安置养殖渔民生产。
养殖区:养殖区内的养殖项目,应当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使用药物,防止造成水域的环境污染,养殖生产应符合《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完善全民所有养殖水域、滩涂使用审批,健全使用权的招拍挂等交易制度,推进集体所有养殖水域、滩涂承包经营权的确权工作,规范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工作。
来源:青岛市海洋发展局
查看对应政策文件:关于印发《青岛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21-2030年)》的通知